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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万股权是遗产还是遗赠

2013-10-23 21:54:04 来源:


百万股权是遗产还是遗赠

 汪涓今年51岁,多年前下岗后,她就一直靠给别人家做保姆维持生计。因为汪涓做事细心,服务也周到,她在这行也算名气不小。然而,这期间汪涓跟丈夫却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。

  6年前,汪涓经过保姆中介公司,来到了许老伯家里做保姆。许老伯年过七旬,家庭条件很不错,本应是颐养天年的年纪,但他丧偶多年,身体也不怎么好,子女因忙于工作,也无法经常看望许老伯。

  在汪涓眼里,家庭富裕的许老伯的生活并不那么如意,至少精神生活很贫瘠。她理所当然地肩负起照顾许老伯的重任,除了伺候衣食起居,她还有意识地陪许老伯说话解闷。在她的照料下,老人的精神好了许多,话也多了起来,两人还产生了感情。

  许老伯被汪涓的照顾所打动,2008年4月,他写下了一份“遗嘱”:“经婚姻挫折的汪涓愿意与年纪相差20多岁的我结为夫妇,照顾我安度晚年,为报答和安置其晚年,我百年之后愿将我的财产(房屋、股权等我的遗产部分)作为汪涓颐养天年之用。”

  2008年6月,汪涓和许老伯登记结婚。

  许老伯的年纪大了,身体更是一天不如一天,2011年初,许老伯因病去世。

  汪涓在处理许老伯财产时发现,在2010年底,也就是许老伯去世前两个月,许老伯将名下价值百万的股权转让给了儿子许恒。汪涓认为,许老伯早在几年前的“遗嘱”里就写明股权归她,那么许恒应该支付她百万股权转让款。今年年初,她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许恒。

  许恒对此却另有说法:股权转让款,早在转让当时已经在父亲和子女之间处理完毕,汪涓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方,因此股权转让无需向她说明。

  法院审理后,一审驳回了汪涓的诉讼请求。汪涓不服,提起上诉。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协议,许恒支付汪涓30万元股权转让款,双方就这笔股权问题再无纠葛。

  ■以案释法

  遗赠须明示接受才生效

  对于本案的一审判决,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,许老伯出具“遗嘱”时,汪涓和许老伯还没有结婚,她并不是许老伯的法定继承人,因此所谓的“遗嘱”,其法律性质应是遗赠。许老伯死亡后,受遗赠人汪涓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。因汪涓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两个月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,应视作已放弃受遗赠。

  法官介绍,遗赠与遗嘱继承,都是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,都须具备遗嘱的有效条件才能有效,这是二者的基本相同点,但两者也有三大区别:首先是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不同,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,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,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;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,而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,也不能是国家或者集体。其次,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,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,须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的明示意思表示。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,受遗赠人应当在

  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,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遗赠;而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,无须作出明示意思表示,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,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,视为接受继承。此外,受遗赠人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,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,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;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取得遗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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